發布(bu)時間(jian):2020-05-25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點擊(ji)數:2456559次(ci)
“廢(fei)鋼是唯一可(ke)以大量替代(dai)鐵礦石(shi)的鐵素資源,充分(fen)利用(yong)廢(fei)鋼的市場調節作用(yong)既可(ke)以增強我國在鐵礦石(shi)貿(mao)易(yi)中的主動權和話語權,又在很大程(cheng)度上緩解因極高的鐵礦石(shi)對外依存(cun)度給產業(ye)安全帶來(lai)的隱患。”5月23日,全國人大代(dai)表(biao)、華菱(ling)集團董(dong)事長曹志強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shi)表(biao)示。
長(chang)期以來,我國廢鋼回收加工企業經營規模小,生產設備陳舊,生產技術落(luo)后(hou),廢鋼質量問題頻出,經營效率(lv)低下(xia),導致(zhi)我國廢鋼資源利用程度落(luo)后(hou)于(yu)發達國家。
曹志強(qiang)表示(shi),國內廢(fei)鋼(gang)產業(ye)發展(zhan)總體(ti)尚處于(yu)初(chu)級階段,存(cun)在的主(zhu)要問(wen)題包括:廢(fei)鋼(gang)產業(ye)進入(ru)門檻低(di),集中度(du)低(di),難(nan)以實(shi)現規模化(hua)生(sheng)產,導致成本偏高(gao)、資(zi)源(yuan)(yuan)轉化(hua)為(wei)實(shi)際(ji)產出少;廢(fei)鋼(gang)企業(ye)增(zeng)值稅傳導機制不(bu)(bu)暢,各地(di)優惠(hui)政策力度(du)不(bu)(bu)一,對(dui)廢(fei)鋼(gang)企業(ye)發展(zhan)形成制約;廢(fei)鋼(gang)標準在實(shi)際(ji)執行過程中難(nan)以落地(di),不(bu)(bu)利于(yu)廢(fei)鋼(gang)產業(ye)做(zuo)大做(zuo)強(qiang);進口廢(fei)鋼(gang)受政策影(ying)響呈逐(zhu)年減少趨勢,不(bu)(bu)利于(yu)鋼(gang)鐵企業(ye)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zi)源(yuan)(yuan)”實(shi)現經營發展(zhan)目標。
2015年,國家工信部發布《鋼鐵產業調整政策》提出,到2025年,我國煉鋼的廢鋼比要達到30%的目標,廢鋼鐵加工配送體系基本建立。
“政策(ce)紅利(li)落地,我(wo)國(guo)廢鋼產(chan)業(ye)發(fa)(fa)展(zhan)的(de)趨(qu)勢向好,提(ti)升的(de)空(kong)間很大(da),正(zheng)迎(ying)來重大(da)發(fa)(fa)展(zhan)轉折期。”對此,曹(cao)志強(qiang)建議,國(guo)家應(ying)在產(chan)業(ye)政策(ce)、稅收(shou)調整、標準完善、進出口(kou)政策(ce)管制等方面進一步(bu)明確和細化推進廢鋼產(chan)業(ye)發(fa)(fa)展(zhan)的(de)支持措施(shi)。
第一,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加快廢鋼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國家在政策引導和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上應把廢鋼的戰略資源屬性充分體現,促進普通民眾充分認識廢鋼回收的意義,例如建立全國廢鋼資源數據庫,鼓勵鋼鐵企業向上游延伸產業鏈,引導社會各類資本進入廢鋼拆解加工行業,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避免惡性競爭,努力實現廢鋼資源“可收盡收、收好用好”。
第二,深化稅制改革,破解制約發展難題。一是對廢鋼回收加工產業鏈不同環節稅收實行差別征收;二是出臺財稅(2015)78號文的實施細則,將退稅比例提高到50%以上;三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和規范廢鋼加工企業所得稅的核定方法,總的原則是在現有基礎上再適當減免;四是規范和統一各地稅收優惠力度,杜絕“稅收洼地”和異地開票現象,營造公平競爭氛圍。
第三,以標準執行為抓手加強廢鋼行業發展監管。針對廢鋼產業存在的問題,建議國家政策層面補充完善廢鋼加工產品的用途分類標準,促進廢鋼回收加工企業提高精細化管理和專業化運營水平;完善廢鋼加工企業環保標準要求;制定進口廢鋼標準。
第四,適當放開廢鋼進口政策管制。建議國家將廢鋼調出“限制進口類貨物管理目錄”,作為普通可自由進口貨物管理,拓寬廢鋼資源供應巣道,為提升鋼鐵工業高質量發展創造條件。同時,建議制定相應的廢鋼鐵出口限制政策,以避免大量優質廢鋼鐵資源流出,特別是低價流出。
第五,加強鋼鐵行業擴大廢鋼使用研究。鼓勵鋼鐵企業和有關科研機構、院校加強對鋼鐵冶金過程中廢鋼雜質和夾雜物的理論研究,加大廢鋼產業的利用配套工藝研究,重點研究長流程鋼鐵生產吸納使用更多廢鋼以及“短流程”電爐煉鋼、全廢鋼煉鋼的工藝技術,通過技術進步持續提高廢鋼鐵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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