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a)布時間:2021-03-11 來源: 點擊數(shu):537060次
各(ge)有關單位:
《天津市二手車出口管(guan)理暫行辦(ban)法》已經市商務局(ju)、市公安局(ju)、市生態環境局(ju)、市交通運輸委、市市場監管(guan)委、市稅務局(ju)、天津海關、濱(bin)海新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yu)印發,請照此(ci)執行。
市商務局
市(shi)公安局
市生態環境局(ju)
市交通運輸委
市市場監管委(wei)
市稅務局
天津海關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zhu)動公(gong)開)
天津市(shi)二手車出口管(guan)理(li)暫行辦法(fa)
第(di)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tui)動二手(shou)車(che)出(chu)口工作健(jian)康可持(chi)續(xu)發(fa)展(zhan),依據國(guo)家及本(ben)市有關規定(ding),結(jie)合本(ben)市開展(zhan)二手(shou)車(che)出(chu)口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ding)本(ben)辦法。
第二條 本(ben)辦法所(suo)稱(cheng)二手(shou)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shou)續(xu)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suo)有權(quan)的(de)汽(qi)車。
第三(san)條 在本市(shi)開(kai)展(zhan)二手(shou)車出(chu)口(kou)工作,總(zong)體上采(cai)用“出(chu)口(kou)企(qi)(qi)(qi)(qi)業(ye)(ye)(ye)(ye)+配套企(qi)(qi)(qi)(qi)業(ye)(ye)(ye)(ye)”相結合的(de)方式。即:出(chu)口(kou)企(qi)(qi)(qi)(qi)業(ye)(ye)(ye)(ye)指(zhi)經(jing)(jing)備案的(de)二手(shou)車出(chu)口(kou)經(jing)(jing)營主體,也是出(chu)口(kou)二手(shou)車質量追(zhui)溯的(de)責任主體;配套企(qi)(qi)(qi)(qi)業(ye)(ye)(ye)(ye)指(zhi)與出(chu)口(kou)企(qi)(qi)(qi)(qi)業(ye)(ye)(ye)(ye)開(kai)展(zhan)合作的(de)服務(wu)(wu)公司,提(ti)供出(chu)口(kou)二手(shou)車整(zheng)備、檢測(ce)、倉儲等服務(wu)(wu)(其中提(ti)供檢測(ce)服務(wu)(wu)的(de)企(qi)(qi)(qi)(qi)業(ye)(ye)(ye)(ye)須為第三方檢測(ce)機構)。配套企(qi)(qi)(qi)(qi)業(ye)(ye)(ye)(ye)的(de)甄選采(cai)用市(shi)場(chang)化原則,由出(chu)口(kou)企(qi)(qi)(qi)(qi)業(ye)(ye)(ye)(ye)自愿選擇配套企(qi)(qi)(qi)(qi)業(ye)(ye)(ye)(ye),簽署(shu)合作協議,并將(jiang)配套企(qi)(qi)(qi)(qi)業(ye)(ye)(ye)(ye)情(qing)況報(bao)送至出(chu)口(kou)企(qi)(qi)(qi)(qi)業(ye)(ye)(ye)(ye)所在地(di)商務(wu)(wu)主管部門(men),具(ju)體辦(ban)法另(ling)行(xing)制定。
第四條(tiao) 出口企業用于出口且已轉入本市的二手車不得向國內銷售,除車輛整備、檢測、集港外不得在本市行駛。
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二手車轉入本市,不受本市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限制,應當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注銷登記。
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二手小客車,可以使用二手小客車出口指標辦理機動車登記。二手小客車出口指標配置與使用納入天津市小客車調控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第五條 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政策優勢,優先在天津自貿試驗區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條件成熟后逐步復制、推廣至本市其他區域。
第二章 監管模式
第六(liu)條 建立天津市二手車出口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市場監管委、市稅務局、天津海關、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市商務局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相關工作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推動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
第(di)七條 建設天津市二手車出口服務和監管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平臺信息對政府部門、出口企業及配套企業開放,通過每輛出口二手車唯一的車輛識別代碼(VIN)將其車輛信息、許可證申領、出口指標配置、交易登記、整備檢測、集中存放、報關清關、車輛注銷、境外售后等全流程信息“串聯”起來,實現“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責任可究”。
平臺相關政府部門、出口企業及配套企業應根據各自職能及時更新平臺信息。
第(di)八條 依托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掌握出口企業和配套企業的經營情況,將其作為甄選及退出的參考依據,實施從甄選到退出全過程的聯動約束和信用約束。
第九條 研究制定出口二手車質量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加強監管管理。第三方檢測公司依據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出口前檢測,檢測合格的出具產品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二手車禁止出口。
第十條(tiao) 支持依法成立的二手車出口行業社會組織發展,重點在行業自律、出口目標國準入標準研究、信息咨詢、行業規范制定、政策培訓、行業監測及預警、交易糾紛調解、行業共同利益維護等方面開展工作。
第三章 出口企業的評審及退(tui)出
第十一(yi)條 意向出口企業根據相關通知內容及時間節點上報申報材料,經出口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市商務局組織專家評審、企業合法經營情況征詢、社會公示等流程擇優上報商務部備案,通過商務部備案的企業獲得二手車出口企業資質。
第十(shi)二條 出口企業須參加市商務局組織的年度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及時通報出口企業并向商務部備案。出口企業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通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局申請復核。
第十(shi)三條 出口企業的考核結果分合格、限期整改和撤銷資質三個等級。對于撤銷資質的,經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確認后,及時向商務部備案。
第(di)十四條 出口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解散或依法申請破產的;
(二)連續一年沒有二手車出口實績的,連續時間以商務部批復的時間起算;
(三)經相關部門查實,出口產品在國外有重大質量事件并對我國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經相關部門查實,出口本辦法第十八條明確禁止出口車輛的;
(五)在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風險分類中顯示為“嚴重失信”的;
(六)其他不適合繼續開展二手車出口工作的。
第十五條 出口企業退出后應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對退出后產生的各類糾紛,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辦理。
第四章(zhang) 出口企業主體(ti)責任
第十六條 出口企業應掌握出口目標國市場準入政策,確保出口二手車符合出口目標國市場相關標準。出口目標國無準入標準的,出口二手車應達到中國或本市二手車質量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出口企業應向二手車進口企業明示車輛信息,如實簽訂貿易合同,明確二手車出口后質量安全責任。
第(di)十(shi)八(ba)條(tiao) 存在以下情形的,禁止出口:
(一)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biao)準規定(ding)》(以下簡稱(cheng)《規定(ding)》)明確報廢標(biao)準要求以及距《規定(ding)》要求使用年(nian)(nian)限(xian)1年(nian)(nian)以內(含1年(nian)(nian))的車輛;
(二)抵押期間或者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fa)動(dong)機號碼、車輛(liang)識別代(dai)碼等與登記信息不相符,或者有鑿(zao)改等跡象(xiang)的嫌疑車輛(liang);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不全的車輛;
(八)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車輛;
(九)其(qi)它不宜(yi)出(chu)口的車輛。
第十九條(tiao) 出口企業應建立出口二手車約束機制和風險防控措施,確保出口二手車進入到配套企業集中存放場地后靜態存放,除車輛整備、檢測、集港外不得在本市行駛。
第二十條 出口企業應建立與出口品牌、數量相應的境外維修備件供應體系。通過自建售后服務網絡、與境外優質經銷商合作和售后渠道合作、對境外售后維修人員培訓等方式,切實保障出口車輛備品備件供應和售后服務,著力培育以質量、品牌和服務為核心的二手車出口國際競爭力。
第(di)二十(shi)一條 出口企業應建立二手車出口境外應急響應機制,及時妥善解決境外出口二手車質量和售后服務重大問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聯席會議是本市二手車出口工作統籌協調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天津市關于推動二手車出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會議精神;
(二)分析本市二手車出口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支持二手車出口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及時向國家有關部委及市政府報告二手車出口工作情況及有關重大問題,統籌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牽頭二手車出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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