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1-30 來源:江蘇(su)省人民(min)政府 點擊(ji)數:28597次
(十三)完(wan)善危(wei)險(xian)廢物(wu)收集體系。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支持建設有害垃圾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鼓勵依托現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對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貯存,做好與運輸、處置等環節的有效銜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鼓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和符合條件的機構參與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實現危險廢物申報、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一體化服務。鼓勵具有一定技術和資本優勢的單位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范項目建設。2022年底前,各設區市初步建成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教育廳等參與)加快推進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建設,完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制度,摸清偏遠地區、鄉鎮醫療廢物產生底數,建立收集網絡,確保醫療廢物全部得到收集。配備滿足實際需求的收集、轉運周轉設施和相關車輛,合理設計路線,保障應急狀態下各地車輛、人員能夠及時按需調配開展支援。(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加強船舶污染物殘油(油泥)等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建設,及時規范收集、貯存。(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江蘇海事局等參與)推進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按照規定在試點項目立項、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2025年底前,廢鉛蓄電池規范回收率達70%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十四)規范(fan)危(wei)險廢物貯存管理。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標準和識別標志設置相關要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和年產生量1000噸及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在關鍵位置設置視頻監控,并與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聯網。低風險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及教育、科研院所、機動車維修機構、檢測檢驗機構等單位,確實不具備貯存場所建設條件的,可在產廢點設置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的臨時收集設施,設置識別標志、建立臺賬、規范貯存。(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科技廳等參與)積極推進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專項治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施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牽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或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參與,重點解決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本質安全和環保水平符合相關要求但部分手續不全的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十五(wu))強化危險廢物轉運(yun)監管(guan)。危險廢物運輸單位須獲得行政審批職能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針對城區、高校、人口集中區等產生的危險廢物,研究制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方案。完善“點對點”常備固定通行路線,避開敏感區域,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嚴格執行危險廢物電子運單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強化危險廢物轉移過程聯動監管。(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參與)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和環境風險可控程度等,積極與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協商建立危險廢物跨省(市)轉移“白名單”制度。嚴禁設置不合理行政壁壘,維護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shi)六(liu))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zui)行為(wei)。將危險廢物環境執法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重要內容,從嚴打擊非法轉運、傾倒、填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實,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企業開展危險廢物歷史遺留問題自查自糾,對及時妥善處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企業,依法從輕處罰。(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hua)廢棄危險化(hua)學品監管
(十七)落實監管聯動機制。嚴格執行《關于做好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部門聯動工作的意見》,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認真落實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制度,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危險(xian)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十八)優化危險(xian)廢物集中處置能(neng)力(li)。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科學制定并實施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著力解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結構性短板。2022年底前,各地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基本匹配,重點推動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利用處置能力提升。(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十九)提升市域內醫(yi)療(liao)廢物處置能力。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對本轄區內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能力進行調查評估,超前謀劃建設。醫療廢物處置能力應適度富余,能夠滿足疫情期間實際需求。鼓勵推廣應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推廣“車載式”醫療廢物處置方艙,為偏遠基層提供就地處置服務。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做好源頭分類,促進規范處置。2022年6月底前,各縣(市)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2023年底前,各設區市至少建成一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設施;全省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配備升降裝卸平臺,滿足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進料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chan)業高(gao)質量發(fa)展
(二(er)十)提升(sheng)危險(xian)廢(fei)物利用處(chu)置水平(ping)。設區市生態環境等部門定期發布危險廢物相關信息,科學引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發展。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嚴格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鼓勵采取多元投資和市場化方式建設規模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開展專業化建設運營服務,努力打造一批國際一流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推進汽車動力電池、太陽能組件、風力發電等新能源產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提升利用處置水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二十(shi)一)規范(fan)危險廢(fei)物利用。研究制定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政策,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體系,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用途和標準。(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積極推動危險廢物“點對點”綜合利用,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二)規范危險廢(fei)物(wu)處(chu)置(zhi)市場化(hua)運(yun)營。完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制定處置收費標準并適時調整;在確保危險廢物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對處置價格明顯低于成本、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理。(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參與)建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預提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落實環境保護稅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強化危險廢物處置市場信息公開,完善危險廢物處置供需共享和自主選擇平臺,保障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利用處置單位等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研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退出機制,從嚴整頓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保障市場公平有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二(er)十(shi)三)加快先進適用(yong)技(ji)術成果推廣應用(yong)。重點研究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實驗室廢物等利用處置技術。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驗證評價體系和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相關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等參與)
八(ba)、建立(li)平(ping)戰結合的醫(yi)療廢物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置體(ti)系
(二十四(si))完善應急(ji)處置機(ji)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指導)各地應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完善環境應急響應預案,加強危險廢物應急能力建設,保障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強化危險廢物應急管控,各地應嚴格按照《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適用范圍開展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科學制定本地區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方案并報屬地人民政府。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隨意擴大危險廢物應急處置范圍,嚴禁借應急處置名義逃避監管。加強危險廢物應急處置隊伍、物資和處置能力建設,各設區市至少確定一家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單位,依托具備一定技術和資金優勢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組建危險廢物專業應急處置隊伍,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五(wu))保障重(zhong)大疫情醫療廢物(wu)應急(ji)處(chu)置能(neng)力。統籌新建、在建和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資源,建立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各設區市應按國家要求至少明確一座協同應急處置設施,同時明確該設施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和規則。列入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的設施,根據實際設置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備用進料裝置。強化機場、港口(碼頭)等重點涉外場所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嚴格落實醫療廢物收運處置相關人員衛生防護要求,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南京海關、江蘇海事局等按職責分工指導)
九、強化(hua)危(wei)險廢物環境(jing)風險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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