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jian):2021-03-11 來源: 點擊數:537068次(ci)
(一)修訂完善二手車出口企業及配套企業甄選條件,負責出口企業評審、考核及退出工作;
(二)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督查檢查;
(三)向商務部備案出口企業,審核、發放出口許可證;
(四)根據工作實際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各成員單位落實聯席會議有關決議;
(五)天津市二手車出口服務和監管信息化平臺建設及運營工作。
第二十四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本區域內二手車出口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協助出口企業和配套企業解決相關問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規范區域內出口企業及配套企業經營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轄區內出口企業及配套企業的違法違規問題;
(二)組織本區域意向出口企業的申報、初審及配套(整備、檢測、倉儲)企業的核實工作;
(三)開展招商引資工作,推動區域內二手車出口全產業鏈協調發展。
第二(er)十五(wu)條 市交通運輸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二手小客車出口指標的配置、發放及管理工作;
(二)做好二手小客車出口指標發放與交易登記的銜接工作。
第(di)二十六條 市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
(二(er))優化完善機動車登記流程。
第二十七(qi)條(tiao) 天津海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負責出口二手車的通關管理制度、作業流程、操作規范的實施工作;
(二(er))優化海關監管措施、出(chu)口(kou)通關作業流程,為二(er)手車出(chu)口(kou)提供便利化通關服務。
第二十八(ba)條 市稅務局主要按照現行出口稅收政策,為二手車出口企業辦理涉稅事宜。
第二(er)十(shi)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維護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各相關單位歸集和公示出口企業及配套企業信用信息提供暢通渠道。企業信用風險分類變化為“嚴重失信”的,依據有關規定告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三十(shi)條 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配合市商務局做好二手車出口相關工作。
第(di)六章 附則
第三(san)十一條 本辦(ban)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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