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1-06 來(lai)源:生態環(huan)境部 點(dian)擊數(shu):537780次
省級生(sheng)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yi)通過(guo)政府(fu)購(gou)買(mai)服務的(de)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ti)供核查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dang)對(dui)提(ti)交的(de)核查結(jie)果(guo)的(de)真實性、完整性和(he)準(zhun)確(que)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核查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八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
第二十九條 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相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di)銷(xiao)的(de)國家核(he)證自(zi)愿減排量(liang),不(bu)得來自(zi)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li)的(de)減排項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shi)條 上級(ji)生(sheng)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jia)強(qiang)對下級(ji)生(sheng)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重點排(pai)放(fang)單位名錄確(que)定、全國碳排(pai)放(fang)權交易及相關活動(dong)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
設區(qu)的(de)市級以上地方生(sheng)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隨(sui)機、一公開”的(de)方式,監督檢(jian)查重(zhong)點排(pai)放單位溫室氣體(ti)排(pai)放和碳排(pai)放配額清繳情(qing)況(kuang)(kuang),相關情(qing)況(kuang)(kuang)按程序報生(sheng)態環境部。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公開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交易監管等相關規定,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風險管理預案,及時公布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信息。
全(quan)國(guo)(guo)碳(tan)排放(fang)(fang)權注冊登記機構和(he)全(quan)國(guo)(guo)碳(tan)排放(fang)(fang)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zheng)當利益,不得泄露商(shang)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主體違反本辦法關于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或者交易相關規定的,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條 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對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
重(zhong)點排放(fang)單位(wei)和其他(ta)交易(yi)主體應(ying)當按照生(sheng)態(tai)環(huan)境部有關(guan)規(gui)定,及時公(gong)開有關(guan)全(quan)國碳排放(fang)權交易(yi)及相關(guan)活動信息,自(zi)覺接受公(gong)眾監督(du)。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chu)理,并按(an)照有關(guan)規定反(fan)饋(kui)處(chu)理結(jie)果(guo),同時為舉報人(ren)保密。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依法給予處分,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一)利用(yong)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wu)弊行為的。
全國碳(tan)排放權注冊登記(ji)機(ji)構和全國碳(tan)排放權交易(yi)機(ji)構及其工(gong)作人員違反(fan)本辦(ban)法規定,泄露有關(guan)(guan)商業秘密(mi)或者有構成其他違反(fan)國家交易(yi)監管規定行為的(de),依照其他有關(guan)(guan)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四十條 重點排(pai)放(fang)(fang)單位(wei)(wei)未按(an)時(shi)足額(e)清繳碳排(pai)放(fang)(fang)配額(e)的,由其生(sheng)產(chan)經營(ying)場(chang)所所在(zai)(zai)地(di)設(she)區的市級以(yi)(yi)上(shang)地(di)方生(sheng)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bu)門(men)責令限期改正,處二(er)萬元以(yi)(yi)上(shang)三萬元以(yi)(yi)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bu)分,由重點排(pai)放(fang)(fang)單位(wei)(wei)生(sheng)產(chan)經營(ying)場(chang)所所在(zai)(zai)地(di)的省(sheng)級生(sheng)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bu)門(men)等量(liang)核減(jian)其下一年度碳排(pai)放(fang)(fang)配額(e)。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wen)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de)自然和人為的(de)氣態成分,包(bao)括二氧化(hua)(hua)碳(CO2)、甲烷(CH4)、氧化(hua)(hua)亞(ya)氮(N2O)、氫氟(fu)碳化(hua)(hua)物(HFCs)、全氟(fu)化(hua)(hua)碳(PFCs)、六(liu)氟(fu)化(hua)(hua)硫(SF6)和三氟(fu)化(hua)(hua)氮(NF3)。
(二)碳排放:是(shi)指(zhi)煤炭、石油、天然氣(qi)(qi)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dong)和工業生(sheng)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dong)產生(sheng)的(de)溫室(shi)氣(qi)(qi)體排放,也包(bao)括因使用外購的(de)電力(li)和熱力(li)等所導致的(de)溫室(shi)氣(qi)(qi)體排放。
(三)碳(tan)排(pai)(pai)放權:是指(zhi)分(fen)配給重點排(pai)(pai)放單(dan)位的(de)規定時(shi)期內的(de)碳(tan)排(pai)(pai)放額度。
(四(si))國(guo)家(jia)核證(zheng)自愿減排量:是(shi)指對我國(guo)境內可再生能(neng)源、林業碳匯(hui)、甲烷利用等項(xiang)目的(de)溫室(shi)氣體減排效果進(jin)行(xing)量化核證(zheng),并在(zai)國(guo)家(jia)溫室(shi)氣體自愿減排交易(yi)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de)溫室(shi)氣體減排量。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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