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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he)國(guo)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guo)環境影響評價法》已由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guo)第九屆全國(guo)(guo)人(ren)民代表大(da)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三十次會(hui)議(yi)于2002年(nian)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gong)布(bu),自2003年(nian)9月1日起施(shi)行。
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guo)主席 江澤民
2002年10月28日
目錄(lu)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zhang) 規(gui)劃的(de)環(huan)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ping)價
第四(si)章(zhang) 法(fa)律(lv)責任(ren)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zhang) 總(zong) 則(ze)
第一(yi)條 為了實(shi)施(shi)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gui)劃(hua)和建設(she)項目實(shi)施(shi)后(hou)對環境造成(cheng)不(bu)良(liang)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ding)本法(fa)。
第二條 本法(fa)(fa)所稱環(huan)(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評價,是指對規劃和(he)(he)建設項目(mu)實施后可能(neng)造成的(de)環(huan)(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進行分析、預測和(he)(he)評估,提出預防或(huo)者減輕不良環(huan)(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的(de)對策和(he)(he)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de)方法(fa)(fa)與制度。
第三條 編制(zhi)本法第九條所(suo)規(gui)定的(de)范(fan)圍內的(de)規(gui)劃,在中華(hua)人民共和國領(ling)域(yu)(yu)和中華(hua)人民共和國管(guan)轄的(de)其他海域(yu)(yu)內建設(she)對環境有影響(xiang)的(de)項目,應(ying)當依照(zhao)本法進行環境影響(xiang)評價(jia)。
第(di)四(si)條 環境影響(xiang)評(ping)價必須客觀、公(gong)開(kai)、公(gong)正,綜合(he)考慮規劃或者建(jian)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yin)素及其所(suo)構成的(de)生(sheng)態系統可能造成的(de)影響(xiang),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di)五條 國(guo)家(jia)鼓勵有(you)關單(dan)位(wei)、專(zhuan)家(jia)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xiang)評價。
第六條(tiao) 國家加強環(huan)(huan)境(jing)(jing)影(ying)(ying)響(xiang)評價的基礎數(shu)據庫和評價指標(biao)體系建設,鼓勵(li)和支持對環(huan)(huan)境(jing)(jing)影(ying)(ying)響(xiang)評價的方(fang)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xue)研究,建立必要的環(huan)(huan)境(jing)(jing)影(ying)(ying)響(xiang)評價信息共享制(zhi)度,提高環(huan)(huan)境(jing)(jing)影(ying)(ying)響(xiang)評價的科學(xue)性(xing)。
國務院環(huan)境保護行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men)應當會同國務院有(you)關部(bu)門(men),組織建(jian)立和(he)完善環(huan)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he)評價指標(biao)體系(xi)。
第二章(zhang) 規(gui)劃的環境(jing)影響評價
第七(qi)條 國務院有(you)(you)關部門(men)、設區(qu)的(de)市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fu)及其有(you)(you)關部門(men),對其組(zu)(zu)織(zhi)(zhi)編(bian)制的(de)土地利用的(de)有(you)(you)關規(gui)劃(hua),區(qu)域、流域、海域的(de)建設、開發利用規(gui)劃(hua),應當在規(gui)劃(hua)編(bian)制過程中組(zu)(zu)織(zhi)(zhi)進行環境影響評價(jia),編(bian)寫該規(gui)劃(hua)有(you)(you)關環境影響的(de)篇章或者說明。
規(gui)(gui)劃(hua)(hua)有(you)關環(huan)(huan)境(jing)影響的(de)篇(pian)章或(huo)者說明,應當對規(gui)(gui)劃(hua)(hua)實施后可(ke)能造成的(de)環(huan)(huan)境(jing)影響作(zuo)(zuo)出分析、預測和(he)評估,提出預防或(huo)者減輕不良環(huan)(huan)境(jing)影響的(de)對策和(he)措(cuo)施,作(zuo)(zuo)為規(gui)(gui)劃(hua)(hua)草案的(de)組(zu)成部分一并報送(song)規(gui)(gui)劃(hua)(hua)審(shen)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jing)影響的篇(pian)章或者(zhe)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pi)機關不予審批(pi)。
第八條(tiao) 國務(wu)院有關(guan)(guan)部(bu)(bu)門、設區(qu)的(de)市(shi)級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fu)及其有關(guan)(guan)部(bu)(bu)門,對其組織編制的(de)工業(ye)(ye)、農(nong)業(ye)(ye)、畜(chu)牧業(ye)(ye)、林業(ye)(ye)、能(neng)源、水利、交(jiao)通、城市(shi)建設、旅游、自(zi)然資源開發(fa)的(de)有關(guan)(guan)專(zhuan)項規劃(hua)(hua)(以下簡稱專(zhuan)項規劃(hua)(hua)),應當在(zai)該專(zhuan)項規劃(hua)(hua)草案上報審批(pi)前,組織進行(xing)環境影響(xiang)評價,并向審批(pi)該專(zhuan)項規劃(hua)(hua)的(de)機(ji)關(guan)(guan)提出(chu)環境影響(xiang)報告書。
前款(kuan)所列專項規(gui)劃中的指導性規(gui)劃,按(an)照本法第七條的規(gui)定(ding)進(jin)行環境影(ying)響評價。
第(di)九條 依照(zhao)本法第(di)七條(tiao)、第(di)八(ba)條(tiao)的(de)規定進行(xing)環(huan)(huan)境(jing)影響評價的(de)規劃的(de)具體范(fan)圍,由國務院環(huan)(huan)境(jing)保護行(xing)政主管部(bu)門會(hui)同(tong)國務院有關部(bu)門規定,報(bao)國務院批(pi)準。
第(di)十條 專(zhuan)項規劃(hua)的(de)環境影響報告書應(ying)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de)分析(xi)、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de)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jing)影響評價(jia)的(de)結論。
第十一條 專(zhuan)項規(gui)(gui)劃(hua)的(de)編制機關(guan)對(dui)可能造成不良(liang)環境(jing)影響(xiang)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jing)權益的(de)規(gui)(gui)劃(hua),應當(dang)在(zai)該(gai)規(gui)(gui)劃(hua)草(cao)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huo)者采(cai)取(qu)其他形(xing)式,征求有關(guan)單位、專(zhuan)家(jia)和公眾對(dui)環境(jing)影響(xiang)報告書草(cao)案的(de)意見。但是,國家(jia)規(gui)(gui)定需要(yao)保密的(de)情形(xing)除外(wai)。
編制機關應(ying)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zhong)對(dui)環境影響(xiang)報告(gao)書(shu)草案的意(yi)(yi)見,并應(ying)當在(zai)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xiang)報告(gao)書(shu)中附(fu)具對(dui)意(yi)(yi)見采(cai)納或者不采(cai)納的說明(ming)。
第十二條 專(zhuan)項規劃的(de)編制機關在報批(pi)(pi)規劃草案時,應(ying)當將(jiang)環境影(ying)響(xiang)報告(gao)書一并附送(song)審批(pi)(pi)機關審查;未附送(song)環境影(ying)響(xiang)報告(gao)書的(de),審批(pi)(pi)機關不(bu)予審批(pi)(pi)。
第(di)十三條 設區(qu)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shen)批專項規(gui)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ying)當先由(you)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bao)護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zu)成審(shen)查(cha)小組(zu),對環境影(ying)響報告書(shu)進行審(shen)查(cha)。審(shen)查(cha)小組(zu)應(ying)當提(ti)出書(shu)面審(shen)查(cha)意(yi)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de)審(shen)查小組的(de)專(zhuan)家(jia),應當從按照國務院(yuan)環境保(bao)護行政(zheng)主管部(bu)門的(de)規定設立的(de)專(zhuan)家(jia)庫(ku)內的(de)相(xiang)關專(zhuan)業的(de)專(zhuan)家(jia)名單中,以隨(sui)機(ji)抽取的(de)方式確(que)定。
由省級以(yi)上人民政府(fu)有(you)(you)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gui)劃,其(qi)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報告書(shu)的審查辦法,由國(guo)務院環(huan)境(jing)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guo)務院有(you)(you)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設區(qu)的市級以(yi)上(shang)(shang)人民(min)政府或者省(sheng)級以(yi)上(shang)(shang)人民(min)政府有(you)關部門在(zai)審批專項規(gui)劃草案時,應當將(jiang)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報告書結(jie)論以(yi)及(ji)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pi)中未采納(na)環境影(ying)響(xiang)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cha)意見的,應當(dang)作出說明(ming),并(bing)存檔(dang)備查(cha)。
第十(shi)五條(tiao) 對環(huan)(huan)境(jing)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bian)制機關(guan)應(ying)(ying)當(dang)(dang)及時組織環(huan)(huan)境(jing)影響的跟蹤(zong)評價,并(bing)將評價結果報告(gao)審批機關(guan);發現有明顯(xian)不良環(huan)(huan)境(jing)影響的,應(ying)(ying)當(dang)(dang)及時提(ti)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 建設項(xiang)目的環境影響評(ping)價
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xing)分類管理(li)。
建設(she)單位(wei)應當按(an)照(zhao)下(xia)列(lie)規定(ding)組織編(bian)制(zhi)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bao)告書(shu)、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bao)告表或(huo)者填報(bao)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登記(ji)表(以(yi)下(xia)統(tong)稱(cheng)環境(jing)影(ying)響(xiang)評價文件):
(一(yi))可能造成重大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的,應當編制(zhi)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報告(gao)書,對產生的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進行全面(mian)評(ping)價(jia);
(二)可能造成(cheng)輕度環境影(ying)響(xiang)的,應當編制環境影(ying)響(xiang)報告表,對(dui)產生的環境影(ying)響(xiang)進(jin)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dui)環(huan)境(jing)影(ying)(ying)響(xiang)很小、不需要進行環(huan)境(jing)影(ying)(ying)響(xiang)評價的,應當填(tian)報環(huan)境(jing)影(ying)(ying)響(xiang)登記表。
建設項目(mu)的環(huan)境影響評(ping)價分類(lei)管理名(ming)錄,由國務院(yuan)環(hua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di)十七條 建(jian)設項(xiang)目的環境(jing)影響報(bao)告書應當包(bao)括下列內容(rong):
(一)建(jian)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xiang)目周(zhou)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mu)對環境(jing)可能造成影響(xiang)的分析、預測和(he)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bao)護措施及其技術、經(jing)濟論證;
(五(wu))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de)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xiang)目實(shi)施(shi)環境(jing)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ying)響(xiang)評價的(de)結論。
涉(she)及(ji)水(shui)土保持(chi)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shui)行政(zheng)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shui)土保持(chi)方案。
環(huan)境(jing)影(ying)響報告表和(he)環(huan)境(jing)影(ying)響登(deng)記表的內容和(he)格式,由(you)國務院環(huan)境(jing)保護行(xing)政(zheng)主管部(bu)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de)環境(jing)(jing)影(ying)響評(ping)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de)環境(jing)(jing)影(ying)響評(ping)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xiang)整(zheng)體建(jian)設(she)項(xiang)目的規(gui)(gui)劃,按照建(jian)設(she)項(xiang)目進行(xing)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xing)規(gui)(gui)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評價(jia)的(de)規劃所包含的(de)具體建設(she)項目,其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評價(jia)內容建設(she)單位(wei)可(ke)以簡化。
第十九條 接受委托為(wei)建(jian)設項目環境影(ying)響(xiang)評(ping)價(jia)(jia)提(ti)供技術服(fu)務(wu)的機構,應(ying)當經國務(wu)院環境保(bao)護行(xing)政主管(guan)(guan)部門考核審查(cha)合(he)格后,頒(ban)發(fa)資質證書(shu),按照資質證書(shu)規定(ding)的等級和評(ping)價(jia)(jia)范圍,從事環境影(ying)響(xiang)評(ping)價(jia)(jia)服(fu)務(wu),并(bing)對評(ping)價(jia)(jia)結論負責(ze)。為(wei)建(jian)設項目環境影(ying)響(xiang)評(ping)價(jia)(jia)提(ti)供技術服(fu)務(wu)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guan)(guan)理辦法(fa),由國務(wu)院環境保(bao)護行(xing)政主管(guan)(guan)部門制定(ding)。
國(guo)務院環境(jing)保(bao)護(hu)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對已(yi)取得資質證書的為(wei)建(jian)設項(xiang)目環境(jing)影響評價提供技術(shu)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dang)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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