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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guo)家政策

生態環境部舉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政策吹風會

發(fa)布時間(jian):2021-01-06   來源:生態環境部(bu)   點擊數:537696次

1月5日(ri),生態(tai)(tai)環境(jing)部舉辦(ban)碳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管理(li)政(zheng)策媒體吹風會。生態(tai)(tai)環境(jing)部應對(dui)氣(qi)候變(bian)化司司長李高介紹《碳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管理(li)辦(ban)法(試行)》(以(yi)下簡稱《管理(li)辦(ban)法》)《2019-2020年全國碳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配額總量設定(ding)與分配實施(shi)方(fang)案(發電行業)》(以(yi)下簡稱《配額分配方(fang)案》)有關情況,并與記者交流互動。


黨中央、國(guo)務院(yuan)高度重(zhong)視應(ying)對氣(qi)(qi)候(hou)變(bian)化工(gong)作,提出二氧化碳(tan)(tan)(tan)(tan)排(pai)放(fang)力爭于2030年前(qian)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qian)實(shi)現(xian)碳(tan)(tan)(tan)(tan)中和(he),充分展示(shi)了中國(guo)積極應(ying)對全球氣(qi)(qi)候(hou)變(bian)化的(de)信心和(he)決心。建設全國(guo)碳(tan)(tan)(tan)(tan)排(pai)放(fang)權交易(yi)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he)減少溫室氣(qi)(qi)體排(pai)放(fang)、推動(dong)綠色低碳(tan)(tan)(tan)(tan)發(fa)展的(de)重(zhong)大制度創新,也(ye)是落(luo)實(shi)我國(guo)二氧化碳(tan)(tan)(tan)(tan)排(pai)放(fang)達峰目標(biao)與碳(tan)(tan)(tan)(tan)中和(he)愿景的(de)重(zhong)要抓手。


吹風(feng)會通報,修訂印發《管理(li)(li)辦(ban)法》對(dui)標習(xi)近平主(zhu)席關于二氧化碳(tan)排(pai)放達峰(feng)目標和(he)碳(tan)中和(he)愿景(jing)的(de)重(zhong)要宣示,進(jin)一(yi)步(bu)加強了(le)對(dui)溫(wen)室氣體排(pai)放的(de)控制和(he)管理(li)(li),為新(xin)形勢(shi)下(xia)加快(kuai)推進(jin)全國碳(tan)市(shi)場建設提供(gong)了(le)更加有力的(de)法制保障。《配(pei)額(e)分配(pei)方(fang)案》明確了(le)納入配(pei)額(e)管理(li)(li)的(de)發電行(xing)業重(zhong)點(dian)排(pai)放單(dan)(dan)位名單(dan)(dan),首次從國家層面將溫(wen)室氣體排(pai)放控制責(ze)任壓實到(dao)企業,對(dui)推動(dong)供(gong)給側(ce)結構性改革(ge)和(he)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zhong)大(da)意義。


吹風會介紹,全國(guo)碳(tan)市(shi)(shi)場(chang)第一個履約周期于(yu)2021年1月1日正式(shi)啟動,標志著全國(guo)碳(tan)市(shi)(shi)場(chang)的(de)建設和發展進(jin)入了新的(de)階段。下一步(bu),生態環(huan)境(jing)部將加(jia)快推進(jin)全國(guo)碳(tan)排放(fang)權注(zhu)冊(ce)登記系(xi)統和交(jiao)易(yi)系(xi)統建設,逐步(bu)擴大(da)市(shi)(shi)場(chang)覆蓋行業范(fan)圍,豐富交(jiao)易(yi)品種和交(jiao)易(yi)方式(shi),有效發揮市(shi)(shi)場(chang)機制在(zai)控制溫室氣體(ti)排放(fang)、促進(jin)綠(lv)色低碳(tan)技(ji)術(shu)創新、引導氣候(hou)投(tou)融資等方面的(de)重要作用。


碳排放權(quan)交(jiao)易(yi)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循序漸進、公平公開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全國(guo)碳排放權交(jiao)易市場(chang)覆蓋的(de)溫室氣體(ti)種類(lei)和(he)行業范(fan)圍(wei),由生態環境部擬訂,按(an)程序報批(pi)后實(shi)施,并向(xiang)社會公(gong)開。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全(quan)國(guo)碳(tan)(tan)排(pai)(pai)放(fang)(fang)權(quan)注(zhu)冊登記(ji)(ji)機(ji)構通(tong)過全(quan)國(guo)碳(tan)(tan)排(pai)(pai)放(fang)(fang)權(quan)注(zhu)冊登記(ji)(ji)系統(tong),記(ji)(ji)錄碳(tan)(tan)排(pai)(pai)放(fang)(fang)配額的(de)持有、變更、清(qing)繳、注(zhu)銷等信(xin)息,并提供結算服務(wu)。全(quan)國(guo)碳(tan)(tan)排(pai)(pai)放(fang)(fang)權(quan)注(zhu)冊登記(ji)(ji)系統(tong)記(ji)(ji)錄的(de)信(xin)息是判斷(duan)碳(tan)(tan)排(pai)(pai)放(fang)(fang)配額歸屬的(de)最終依據。

  全國(guo)碳(tan)(tan)排(pai)(pai)放(fang)權交(jiao)易機構(gou)負責(ze)組(zu)織開(kai)展全國(guo)碳(tan)(tan)排(pai)(pai)放(fang)權集中統一交(jiao)易。

  全(quan)國(guo)碳排(pai)(pai)放(fang)(fang)權(quan)(quan)(quan)注冊登記(ji)機構(gou)(gou)和(he)全(quan)國(guo)碳排(pai)(pai)放(fang)(fang)權(quan)(quan)(quan)交易機構(gou)(gou)應當定(ding)期向(xiang)生態環境(jing)部報告全(quan)國(guo)碳排(pai)(pai)放(fang)(fang)權(quan)(quan)(quan)登記(ji)、交易、結算等活動(dong)和(he)機構(gou)(gou)運行(xing)有關情(qing)況,以及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并保證(zheng)全(quan)國(guo)碳排(pai)(pai)放(fang)(fang)權(quan)(quan)(quan)注冊登記(ji)系統和(he)全(quan)國(guo)碳排(pai)(pai)放(fang)(fang)權(quan)(quan)(quan)交易系統安全(quan)穩定(ding)可靠運行(xing)。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加強對地方碳排放配額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的監督管理,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省(sheng)級生(sheng)態環境主管(guan)部門負責在本行(xing)政區域內組織開(kai)展碳排放配(pei)額分(fen)配(pei)和清繳(jiao)、溫(wen)室(shi)氣體排放報告的核(he)查等相關活動,并進行(xing)監督管(guan)理。

  設區(qu)的(de)市級生態環境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負責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zhu)管(guan)(guan)部門(men)落實相關具體工作,并根據本辦(ban)法有關規定實施(shi)監(jian)督管(guan)(guan)理。

  第七條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并遵守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交易監管的規定。

  第二章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第八條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一)屬于全國碳排放(fang)權(quan)交易市場覆蓋行業;

  (二)年度(du)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yang)化碳當(dang)量。

  第九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連(lian)續二年溫室氣體排(pai)放(fang)未達到2.6萬噸(dun)二氧化碳當量的;

  (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qi)他原因不(bu)(bu)再從事(shi)生產經營活動(dong),因而不(bu)(bu)再排(pai)放溫室(shi)氣體的(de)。

  第十二條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第十三條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

  第三章  分配與登記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

  省級生態(tai)環境主管部(bu)門(men)應當根(gen)據生態(tai)環境部(bu)制(zhi)定(ding)的碳排(pai)放配額(e)總量確定(ding)與分配方(fang)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pai)放單位分配規定(ding)年(nian)度的碳排(pai)放配額(e)。

  第十五條  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第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碳排放配額后,應當書面通知重點排放單位。 

  重(zhong)點排放(fang)單位對(dui)分配的碳排放(fang)配額有異(yi)議的,可以自接(jie)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sheng)級(ji)(ji)生態環境主(zhu)(zhu)管(guan)部門申請復核;省(sheng)級(ji)(ji)生態環境主(zhu)(zhu)管(guan)部門應當自接(jie)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開立賬戶,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第十八條  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進行變更登記,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出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

  自愿注銷的碳排(pai)放配(pei)額,在國家碳排(pai)放配(pei)額總量中予以等(deng)量核減(jian),不再(zai)進行(xing)分配(pei)、登(deng)記(ji)或者交易。相關(guan)注銷情況應當向社會公(gong)開(kai)。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

  第二十二條  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全國碳排放(fang)權交(jiao)易(yi)機構應當按(an)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cuo)施,發(fa)(fa)揮全國碳排放(fang)權交(jiao)易(yi)市場引導溫室氣體減排的(de)作用,防止過度投(tou)機的(de)交(jiao)易(yi)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發(fa)(fa)展(zhan)。

  第二十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為交易主體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交換。

  第五章  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

  第二十五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重點(dian)排(pai)放單(dan)位對溫室氣體(ti)排(pai)放報告的(de)真實(shi)性(xing)、完(wan)整性(xing)、準(zhun)確性(xing)負責。

  重點排(pai)放單位編制的(de)年度溫室氣體排(pai)放報告(gao)應當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jian)督,涉及國家(jia)秘密(mi)和商(shang)業秘密(mi)的(de)除外。

  第二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重點排放單位。核查結果應當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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