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8-06-12 來源:生態(tai)環保部 點擊數:2160414次(ci)
1.2 各類標(biao)準適用范圍的劃定
1.2.1 Ⅰ類(lei)標準適用(yong)于(yu)以居住(zhu)、文教機關為主(zhu)的區域(yu)。
1.2.2 Ⅱ類標準適用(yong)于居住、商(shang)業(ye)、工業(ye)混雜(za)區(qu)及(ji)商(shang)業(ye)中心(xin)區(qu)。
1.2.3 Ⅲ類(lei)標準適用于(yu)工業區(qu)。1.2.4 Ⅳ類標(biao)準適用于交通干線(xian)道路兩側區域。
1.2.5 各(ge)類(lei)標準適用范圍由地方人(ren)民政府劃(hua)定。
1.3 夜間頻繁突(tu)發的噪(zao)聲(sheng)(如(ru)排氣(qi)噪(zao)聲)。其峰值不(bu)準(zhun)超(chao)過(guo)標準(zhun)值10dB(A),夜間偶然突發(fa)的(de)噪(zao)聲(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zhun)超過標準(zhun)值15dB(A)。
1.4 本標準晝間(jian)、夜間(jian)的時間(jian)由當(dang)地人民政府(fu)按當(dang)地習慣和(he)季節變化劃定。
監(jian)測方法
5.1 測量儀器
5.1.1 測量儀器(qi)為積(ji)分平均聲(sheng)級計(ji)或環境噪聲(sheng)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bu)低于GB3785 和GB/T17181對2 型儀器的要求。測量35 dB 以下的噪聲(sheng)應使用1 型聲(sheng)級計,且測(ce)量(liang)范圍應滿(man)足所測(ce)量(liang)噪聲(sheng)的需要。校準所用儀(yi)器應符合GB/T 15173 對(dui)1 級(ji)或2 級聲校準(zhun)器的(de)要求。當(dang)需要進(jin)行(xing)噪聲的(de)頻譜(pu)分析時(shi),儀器性能應符合(he)GB/T3241 中對濾(lv)波器的要求。
5.1.2 測量儀(yi)器(qi)和校準儀(yi)器(qi)應定期檢定合(he)格(ge),并在有效使(shi)用(yong)期限內使(shi)用(yong);每次測量前、后必須在測量現場進行聲學(xue)校(xiao)(xiao)準,其前(qian)、后校(xiao)(xiao)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則測量結果無(wu)效。
5.1.3 測量時傳聲器加(jia)防風罩(zhao)。
5.1.4 測量儀(yi)器時間計權特性設(she)為(wei)“F”檔,采(cai)樣時間(jian)間(jian)隔不大于1s。
5.2 測量條件(jian)
5.2.1 氣(qi)(qi)象(xiang)條件:測量(liang)應在(zai)無(wu)雨雪、無(wu)雷電天(tian)氣(qi)(qi),風速為(wei)5m/s 以下時進(jin)行。不(bu)得不(bu)在特殊氣象(xiang)條件下測量(liang)時,應(ying)采(cai)取必要(yao)措(cuo)施保(bao)證(zheng)測量(liang)準(zhun)確性,同(tong)時注明當時所(suo)采(cai)取的措(cuo)施及氣(qi)象(xiang)情況(kuang)。
5.2.2 測(ce)量(liang)工況:測(ce)量(liang)應在被測(ce)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
5.3 測(ce)點位置
5.3.1 測點布(bu)設
根據(ju)工業(ye)企(qi)業(ye)聲源、周圍噪(zao)聲敏感建(jian)筑物(wu)的布局以(yi)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ye)企(qi)業(ye)廠界布設(she)多個(ge)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zhu)物較近以(yi)及受(shou)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5.3.2 測點(dian)位置一般規定
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zai)工(gong)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du)1.2m 以上、距任一反(fan)射面距離不小于1m 的(de)位置(zhi)。
5.3.3 測點位置其他規定
5.3.3.1 當廠界有圍(wei)墻(qiang)且周圍(wei)有受影響(xiang)的噪聲敏(min)感建筑物時,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m、高于圍墻0.5m 以上(shang)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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